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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非法采矿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建立“共青团先锋队”的闲聊赌博群,邀约人员加入,并在“四川游戏家园”手机APP充值游戏“钻石”,开设“房间”并组织聊天群内人员进入“房间”以“断勾卡”麻将及“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每局收取4元房费牟利。经成都万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共收取4元房费合计112564笔,金额为450526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主动到崇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上缴非法所得合计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及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并设定赌博规则,组织他人在四川游戏家园网络平台进行赌博,利用该闲聊群进行控制、管理和抽头渔利,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行为,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同时,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以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赃款二十三万元扣押在案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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