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0********,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金乡县**公司职工、山东省**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金乡县**街**段**号**栋**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采取以空调空壳样机冒充部分空调实体机作为质押物的方式,取得金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金乡农商行”)贷款260万元,贷款到期后,吴某某未能及时归还。
案发后,吴某某与金乡农商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已偿还部分贷款,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海东
检察官助理:周腾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金乡县**街**段**号**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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