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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骗取贷款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二部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21976********,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镇**村**小区**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我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因其本人信用不良,无法从银行办理贷款,于是伙同孙某某(已判决),以孙某某的名义,向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提供了伪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资金交易流水等资信证明,虚构了用于经营的贷款用途,并签订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申请贷款。平安银行于2012年10月12日将260万贷款受托支付汇入孙某某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厦门鹭江支行邱某某账户中,该款被被告人吴某某用来归还个人欠款,造成2041685元的本金不能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宝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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