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邵阳市**协会副会长,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4日、2019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甲组织宋某某、何某某、朱某某、吴某乙、李某某等5人进行联名担保,由吴某甲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进货合同、银行流水、完税凭证等资料,从中国**银行邵阳**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1500万元。另查明,吴某甲利用上述方式组织陈某甲、罗某某等人从中国**银行邵阳**支行骗取贷款人民币5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明、工商注册内档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贷款资料;2.证人宋某某、何某某、吴某乙、李某某、朱某某、罗某某、刘某某、夏某某、杨某某、陈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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