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林场**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白杨林场阜庙村路段处,撞到阜庙村路北边的电线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被告人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 军
检察官助理:陈宇琪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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