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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林场**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白杨林场阜庙村路段处,撞到阜庙村路北边的电线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证言;

4.鉴定意见:被告人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检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  军 

检察官助理:陈宇琪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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