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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271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吴某犯寻衅滋事犯罪的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15日,吴某某、王某某夫妻从彭某某手中以每年18000元的价格租赁***村部对面的地点开设“**幼儿园”,租期4年,并以给彭某某还账的方式抵付部分租金35000元。2015年,彭某某外出后,被告人吴某以该“幼儿园”地点为其所有为由,以每年租金18000元的价格向吴某某夫妻索要房租,因吴某原与彭某某所鉴协议租金为每年3500元,故吴某某夫妻拒绝支付。2015年7月22日9时许,已怀孕多月的吴某某、王某某到“某某幼儿园”内搬东西时,发现大门被锁,二人便到村部向吴某讨要钥匙,遭到吴某拒绝,双方发生在争执,后被人拉开,吴某某、王某某要到村部调取吴某打人的监控,吴某手持铁锨恐吓、辱骂吴某某夫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8月份,孙某与某庄村村民孙某甲、孙某乙、孙某孙某丙等人商定,利用他们的土地进行房屋开发,并赔偿他们青苗费后,着手施工建房,施工期间,被告人吴某以该建房用地以被其购买为由多次带人到施工工地,强行阻止施工,后孙某丁委托刘某、吕某和吴某协调商量,吴某向孙某丁索要35万,2015年1月7日,孙某丁向吴某农业银行账户上打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支部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租赁协议、群众领款凭据、收条、领条银行存款业务回单、银行系统查询等书证;

2.证人证言:徐某某、刘某、吕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孙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阻止他人施工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恐吓、辱骂孕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雷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在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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