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吴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3********101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小区**号,住青阳县蓉城镇**小区**号。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健,青阳县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雇请被害人开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吧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8月23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结算了工资,因部分休假未休开某某要求补充支付休假工资,吴某提出需要核实,要求开某某次日再结算。
2018年8月24日6时30分许,开某某来到**网吧,双方结算休假工资时发生言语冲突,继而拉扯,吴某要求开某某离开网吧,并把坐在沙发上的开某某猛地往门口拽,开某某连人带沙发倒地。后开某某从地上爬起来紧紧揪住吴某的衣领,吴某为了掰开某某的手,致开某某左手拇指骨折。吴某明知已经报警,未离开现场。
经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开某某左手损伤属于轻微伤。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开某某左手拇指功能障碍构成轻伤二级。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开某某因外伤致左手拇指近节指骨骨折,遗有左手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案发后,吴某已经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青阳县康平骨科医院病历、青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书、前科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收条、转账截屏等书证;
2.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 证人管某某、金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开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青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吴某有自首情节,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秀珍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犯罪嫌疑人吴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蓉城镇**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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