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吴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在其位于正阳县**镇**村**庄自家门口北边的菜地里种植了一片罂粟,2020年3月5日,该罂粟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经清点被查获的罂粟共计533株,经鉴定,该疑似罂粟(俗称大烟)的植物幼苗就是罂粟(大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某、单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伟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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