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吴某,女性,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5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在其位于正阳县**镇**村**庄自家门口北边的菜地里种植了一片罂粟,2020年3月5日,该罂粟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经清点被查获的罂粟共计533株,经鉴定,该疑似罂粟(俗称大烟)的植物幼苗就是罂粟(大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张某某、单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伟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