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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773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栋**单元**楼**号,现住同上。2020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南部县东风路207号成人用品店购买成人用品,提出与店主被害人李某某发生性关系来抵扣购买成人用品的部分费用,李某某同意并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吴某某与李某某因嫖资发生争执。吴某某继而朝李某某的腹部踢了两脚,随即离开现场。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某自身患有腹股沟疝,被他人踢伤后致小肠破裂,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方刚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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