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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犯赌博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住源城区**栋**,因涉嫌赌博罪,经源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源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源城公安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源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始,被告人吴某甲以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后转投给黄某甲(已另案起诉)来赚取“特码”投注额的12%佣金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至案发时共接受林某某、黄某乙等多人的投注额总计人民币462468元,其中“特码”投注额113935元,牟利人民币13672.2元。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向公安机关退出了非法所得人民币13672.2元,已上缴财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手机一部(拍照,原物未随案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搜查证,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投注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票据,取保候审申请书、决定书、保证书和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吴某甲户籍资料;3.证人林某某、黄某乙、龚某某、赖某某威、曾某某、吴某乙其、韦勇坚等人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拍照,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自愿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有主动退出赃款行为,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惠频

(院印)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被取保候审,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另散张某某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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