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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刘某甲玩忽职守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2********,汉族,大专文化,1993年3月至1996年在原**镇政府工作,1996年至2006年在原****所工作,2006年至今在****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国土所工作,其中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任**社区征迁工作组副组长,2018年2月至今在**街道办拆迁应急分队工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城关镇******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2********,汉族,大专文化,2005年5月至2015年8月在临泉县**局工作,2015年8月至今在**街道办**所工作,其中2017年至2018年在**街道办**社区征迁工作组工作,担任**社区副包点干部,2018年至今任**街道办**社区主包点干部。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新村**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吴某甲在担任临泉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征迁组副组长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街道办事处**社区征迁组成员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致使胡某甲、胡某乙等人违规多领取征迁补偿安置款共计3301272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2017年,临泉县**局退休**胡某甲在已享受过单位福利性质住房的情况下,又以其妻子张某甲的名义申请2人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胡某甲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在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胡某甲违规多领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45277元。案发后,胡某甲将违规领取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全部予以退出。

2.2017年,临泉县**局**胡某丙(另案处理)在其妻子韦某某已享受过单位福利性质住房的情况下,又以其名义申请3人货币化方式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胡某丙夫妇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在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胡某丙违规多领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388874元。案发后,胡某丙将违规领取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全部予以退出。

3.2017年4月24日,临泉县**街道办事处**庄小学教师胡某乙(另案处理)采取先离婚后结婚的方式将其户口回迁至**庄,并申请4人的货币化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胡某乙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在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胡某乙违规多领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513675元。案发后,胡某乙将违规领取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全部予以退出。

4.2017年3月30日,临泉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庄居民于某甲将其计划生育台账从**县迁至**街道办**社区**庄,后申请了3人的货币化方式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于某甲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在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于某甲违规多领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467601元。

5.2001年,临泉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庄居民袁某某和于某乙离婚,在**庄无住房,并于2007年与上海市居民葛某某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居住于上海市。

2017年,袁某某以于某乙所有的房子申请了货币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袁某某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在该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袁某某违规多领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156453元。

6.2017年,临泉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庄村民于某丙在**庄无住房,借用同村村民刘某乙的房屋申请了4人的产权调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于某丙是否符合安置条件的情况下,在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于某丙违规多领取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228848元。

7.2017年,临泉县**街道办事处**社区文书胡某丁在办理其位于**大道西侧的厂房拆迁评估过程中,借用临泉县“**家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等资料,以其母亲张某甲名义申请经营性面积补偿款。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胡某丁此处厂房是否符合申请经营性面积补偿的情况下,在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张某甲违规多领取经营性面积补偿款431723元。案发后,张某甲将违规拆迁补偿款全部予以退出。

8.2017年,**庄村民于某丁将其儿媳妇史某甲的侄女史某乙申报为安置人口,任某某将其外嫁女儿于某戊一家申报为安置人口。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在没有认真调查核实于某丁、任某某家庭成员信息的情况下,就在于某丁、任某某的房屋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于某丁违规多领取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124834元,任某某违规多领取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款115452元。

9.2017年,临泉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庄村民狄某某、吴某乙、陈某某、于某乙等八人征迁户对人均建筑面积超出60平方米以外的房屋采取房屋分户的方式申请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在未调查核实征迁户家庭房屋真实产权的情况下,在以上征迁户房屋的征迁资料上签字同意给予搬迁补偿,致使狄某某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36934元,吴某乙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112191元,陈某某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39872元,于某丙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66711元,于某丁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203702元,于某乙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175514元,于某戊违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71441元,于某戌规多领取拆迁补偿款122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拆迁资料、临泉县**街道办事处文件等书证;

2.证人胡某甲、胡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301272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可可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路**号**户。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新村**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材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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