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1524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老吴”),男,1971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71********,户籍在本市闵行区**村**号**室,无业。2011年6年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8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大师兄”),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7********,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清丰县**镇**村**排。
被告人荆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9********,无业,户籍在江苏省丹阳市**镇**弄**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1422261988********,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山西省繁峙县**乡**村**号。2018年7月16日因无证驾驶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102241990********,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辽宁省长海县**乡**村**屯**号。
被告人刘某丙,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87********,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吉林省梅河口市**镇**街**委**组。
被告人刘某丁,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87********,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清丰县**镇**村**排。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8********,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7********,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路**弄**号**室,现住普陀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何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7********,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毕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赫哲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98********,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黑龙江省同江市**乡**村**组。
上述十一名被告人于2019年3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325251984********,无业,户籍在浙江省庆元县**街道**村**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眼镜”),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6********,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号。
被告人刘某戊,男,1998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8********,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永城市**乡**村**组**号。
被告人沈某某、张某甲、刘某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甲、刘某戊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8********,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层村**组**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荆某某、杜某某、刘某乙、刘某丁、郭某某、刘某丙、何某甲、吴某乙、毕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刘某戊、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闵行公安分局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1日起,颜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死亡)租赁闵行区浦江镇海申路98号家苑农家乐内房屋,后放置钢珠机、“三七机”、八联游戏机等赌博机(共计130个机位),供人赌博牟利,并先后聘请、雇佣多名被告人在赌博场所工作。其中被告人吴某甲担任店长,负责赌博场所全面管理;被告人刘某甲担任主管,负部分管理职责;被告人荆某某、沈某某先后担任收银员,负责收银;被告人杜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郭某某、毕某某、张某甲、刘某戊、王某甲担任赌场服务员,为赌客搬运钢珠、上分;被告人何某甲、吴某乙担任门卫,负责看门望风。
2019年3月8日20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查获赌博机102台、账本3本、赌资人民币20175元,并予以扣押。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荆某某、杜某某、刘某乙、刘某丁、郭某某、刘某丙、何某甲、吴某乙、毕某某及参赌人员。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沈某某、张某甲、刘某戊在各自住处被抓获。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青年公寓1号苑4栋1103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其余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乙、孙某某、郝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证实,浦江镇海申路98号家苑农家乐系使用赌博机赌博场所,并对部分被告人进行了辨认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家苑会所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包合同》、《陋园会所租赁合同》,证人何某乙、蒋某某证言证实,涉案人颜某某租赁海申路98号家苑农家乐内房屋的事实;公安机关调取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存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涉案人颜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死亡。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9日从海申路98号吴某甲处扣押钢珠机52台、三七机44台、3D宝马游艺机(八联机)1台、龙机(八联机)1台、无名八联机(黑色八联机)1台、聚宝盆游艺机(八联机)1台、老虎机2台、微信二维码牌、账本3本、赌资人民币20175元。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民警查获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知新村海申路98号“家苑农家乐”内东侧平房内查获一处赌博场所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公安机关制作的《当场检查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12张证实,本案案发及现场情况。
5、公安机关制作的《当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赌博机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赌博机认定书》及现场赌博机照片14张证实,现场查获的钢珠机(52台)、三七机(44台)、3D宝马游戏机(1台,八联机)、龙机(1台,八联机)、老虎机(2台)、无名游戏机(1台,八联机)、聚宝盆游戏机(1台,八联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6、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番禺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吴某甲的前科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劣迹。
7、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赌博人员张某乙、傅某某、戴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孙某某、郝某某、牛某某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上述15名被告人、涉案人颜某某的供述、辩解及相关辨认笔录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荆某某、杜某某、刘某乙、刘某丁、郭某某、刘某丙、何某甲、吴某乙、毕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刘某戊、王某甲结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刘某甲、荆某某、杜某某、刘某乙、刘某丁、郭某某、刘某丙、何某甲、吴某乙、毕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刘某戊、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绍民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杜某某、刘某乙、刘某丁、郭某某、刘某丙、何某甲、吴某乙、毕某某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被告人荆某某、沈某某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被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82165****),被告人刘某戊被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07382****),被告人王某甲被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86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二十六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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