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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刘某甲非法买卖枪支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镇**村委会***村*号,2015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镇**村大围**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为贩卖气枪散件“过桥”从网上购买铜管、合金管等原材料,委托广东省东莞市****村鸿利路***号五金加工作坊的老板胡某甲加工成用于组装气枪的枪支散件“过桥”。 胡某甲将原料加工成气枪散件“过桥”后寄到吴某甲家中,被告人刘某甲通过“昊天精品2”拼多多店铺以每个11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气枪散件“过桥”,吴某甲根据刘某甲的订单信息通过圆通快递将气枪散件“过桥”寄往全国各地。2019年7月12日,公安人员依法将吴某甲家中的544个疑似枪支散件“过桥”扣押。经鉴定,送检的544个疑似枪支散件中至少有515个属于枪支散件。2019年7月15日,公安人员依法将胡某甲经营的加工作坊内的4个疑似气枪散件“过桥”扣押 。经鉴定,该扣押的4个疑似气枪过桥属于枪支散件。      

2019年3月初,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的赵某甲向郑某甲购买气枪枪管,后公安机关发现郑某甲向乐某甲购买气枪组件,乐某甲向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购买枪支散件“过桥”,目前郑某甲,乐某甲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过桥;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甲、钟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刘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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