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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叶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2017年11月1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老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叶辉”、“辉辉”,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8********,汉族,职高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里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2月4日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1月19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8月13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2013年2月5日被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4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绰号“小鼻”、“小憋”,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29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11月28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局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19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里镇**村**号。因犯抢劫罪2008年7月31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犯抢劫罪2009年7月28日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期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县,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叶某甲、吴某丙、郑某甲、陈某某、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衢江区廿里镇白马小区二楼开设赌场,召集苏某某、何某某等人赌博。赌场内以“双扣”、“小九”、“红五”等形式进行赌博,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头,赌场内抽头由吴某甲、被告人杨某甲以及杨某丙(另案处理)负责,赌场内累计抽头共计人民币30000余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叶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陈某某、郑某甲约定股份分成比例,合伙在衢江区廿里镇白马新村、衢江区廿里镇廿里村、衢江区后溪镇后溪村等地开设赌场,召集苏某某、何某某、余某乙、黄建清等人赌博。赌场内以“小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一定比例进行抽头。期间郑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三人共同出资在赌场向赌客提供赌资并收取一定比例利息。吴某甲安排杨某甲、杨某丙、叶某甲在赌场内向赌客提供赌资并收取一定比例利息。赌场内叶某甲、吴某甲、杨某甲、杨某丙负责抽头,累计抽头共计人民币100000余元,吴某甲个人分成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叶某甲个人分成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吴某乙、吴某丙、陈某某、郑某甲个人分成获利均为人民币8000余元。

3、2019年1月期间柴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吴某乙合伙开设赌场,召集苏某某、黄某某等人赌博。赌场内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一定比例进行抽头,抽头由柴某某、吴某乙、黄某某负责,累计抽头共计人民币23000余元。被告人吴某乙参与在衢江区廿里镇高新路1-11号的赌场合伙,抽头共计人民人民币6000余元,个人分成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4、2019年1月期间蔡某某(另案处理)在衢江区廿里镇维也纳3好酒店客房开设赌场,召集苏某某、柴某某等人赌博。赌场内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一定比例进行抽头,抽头由蔡某某负责。被告人吴某甲参与其中一场合伙,抽头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个人分成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5、2019年2月至3月13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衢江区廿里镇维也纳3好酒店客房、柯城区博悦大酒店客房开设赌场,召集苏某某、叶某丙等人赌博。赌场内“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一定比例进行抽头。赌场内抽头由杨某甲、杨某丙负责,累计抽头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

被告人吴某甲单独或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累计抽头共计人民人民币146000余元,个人分成获利人民币41000余元,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吴某乙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累计抽头共计人民币106000余元,个人分成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叶某甲参与以及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累计抽头共计人民币100000余元,个人分成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被告人吴某丙与他人合伙开赌场,累计抽头共计人民币100000余元,个人分成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郑某甲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累计抽头共计人民币100000余元,个人分成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在赌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累计抽头共计人民币100000余元,个人分成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杨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在赌场内抽头,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案发后,吴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叶某甲、郑某甲、陈某某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叶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暂扣款票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调取的住宿记录、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梁某某、周某某、吕某甲、叶某丁、应某某、姜某某、孙某某、郑某乙、苏某某、余某乙、何某某、黄某某、吴某丁、杨某丙、柴某某、熊某某、吕某乙、蔡某某、叶某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叶某甲、吴某丙、郑某甲、陈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制作说明、辨认视频刻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叶某甲、吴某丙、郑某甲、陈某某单独或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杨某甲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叶某甲、吴某丙、郑某甲、陈某某、杨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叶某甲、吴某丙、郑某甲、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吴某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叶某甲、吴某丙、郑某甲、陈某某、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吴某丙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叶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胜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叶某甲、郑某甲、陈某某、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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