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7********,回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6********,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6********,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等人在河南省睢县**乡**路**酒吧内喝酒,酒后因琐事与李某甲、姬某某、李某乙、袁某某、谷某某、李某丙等人发生口角,在酒吧一个包间内双方发生厮打,后又在酒吧大门口双方再次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造成徐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李某甲、姬某某受伤,经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姬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李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损失,因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双方互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谅解书、收到条;
2. 证人李伟、王树栋、李长春、杨某某、马某某、李某丙、袁某某、李某乙、李某甲、谷某某、徐某某、姬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睢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2019年2月1日,睢县**乡**路**酒吧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系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德功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张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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