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36号
被告人吴某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吴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吴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丙、吴某甲、吴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1时许,被害人鄢某甲与堂弟鄢某乙在自己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六村均田巷**号**房内喝酒聊天。2020年3月27日0时许,住在斜对面**房的吴某丁因鄢某甲、鄢某乙说话声音大影响自己休息,到105房对说鄢某甲、鄢某乙说要他们小点声,自己要休息。吴某丁在回到自己房间后,已经喝醉的鄢某甲追到108房踢吴某丁屋的房门,在吴某丁打开房门后,鄢某甲用拳头打了吴某丁头部一拳,致吴某丁轻微伤。
吴某丁拿出电话打给住在楼上408房的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丁的弟弟),吴某甲随后赶到现场,打电话报警的同时打电话给住在附近的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两人均为吴某甲的堂哥),吴某乙和吴某丙随后到现场。吴某乙在阻拦鄢某甲离开现场的过程中,与鄢某甲发生拉扯,推倒鄢某甲,致鄢某甲下唇穿透创,皮肤创口长度1.1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鄢某甲倒地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上前用脚踢鄢某甲,致鄢某甲双上肢多处软组织挫伤累计面积83.5平方厘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据、付款凭证、请求书等;2.证人蒲某某、赖某某、廖某某、吴某丁、鄢某乙、陈某某、李某某、柯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鄢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检查笔录等;7.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乙与被害人鄢某甲拉扯中,推倒鄢某甲,致鄢某甲轻伤二级;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趁被害人鄢某甲倒地之机上前用脚踢被害人鄢某甲,致鄢某甲轻微伤。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鄢某甲4万元人民币,均已获得被害人鄢某甲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院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现取保候审中。
吴某乙联系电话:150*******;保证人田某某,联系电话:135*******.
吴某甲联系电话:134******* ;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5*******.
吴某丙联系电话:150*******;保证人吴某戊,联系电话:134*******.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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