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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永福县永安乡凤凰村塘坊屯“弄江弄”、“老屋场”,雇人开垦,破坏山场林地植被后,三人平分开垦林地,种植柑橘。经鉴定,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各占用林地面积0.8公顷(12亩),被占用地块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优势树种为石山灌木,公益林地保护等级II级。

经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三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果树,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毛永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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