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常德市鼎城区**巷,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街道**街,住湖南省临澧县**小区。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号,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杨某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至同年9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假名“张某甲”与被告人杨某某合伙开设“常德**养生会所”,容留、介绍四名卖淫女周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张某乙提供性服务。杨某某租赁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单元**号房,负责日常管理、建立工作群、租赁房屋、给付房屋租金、支付水电费和购买日常用品,吴某甲、吴某乙负责通过客服微信号“A00常德爱丝”添加附近人发布招嫖广告拉取客源。该会所内提供套餐为238元手淫服务、338元手淫、口交服务、438元手淫和性交服务、538手淫、胸推、口交、性交全套服务。技师收取嫖资后,每一笔不论套餐价位均转账给杨某某158元,再由杨某某转账给客服微信,其中杨某某得79元,吴某甲、吴某乙均分79元。常德**养生会所经营期间,四名技师收取嫖资共计281405元;杨某某分得47953元、吴某甲分得23976.5元,吴某乙分得23976.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处扣押7万元、4万元、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2.常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良杰
检察官助理:叶彤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800740****)、吴某甲(联系电话:1987361****)、吴某乙(联系电话:1507480****)现被取保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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