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0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大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6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吴某甲在未经注册商标IWC、AUDEMARS PIGUET、ROGER DUBUIS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承租本市白云区**街**街**号**房,并纠集被告人吴某乙,在上址加工、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表。同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上址被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363块、账本2册、小螺丝刀、镊子、多功能校表仪等1批。经统计,在上述期间内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共价值人民币9950元,上述被缴获的假冒IWC注册商标的手表共价值人民币68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及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是主犯。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吴某甲、吴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效博妍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6656****。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十张。
3.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363块、表带、表扣、表头,作案工具小螺丝刀、镊子、多功能校表仪等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手机2部,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5.《具结书》2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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