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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上午10时许,广州市南沙区**局和广州市南沙区**办公室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对位于本区**镇**村的“**大排档平台实施强拆时,遭到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阻碍。**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经劝离无果后,依法将上述人员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调查。传唤期间,被告人吴某乙先是持铁棍与民警对峙,后故意拉扯辅警陈某某的头发。被告人吴某甲咬伤辅警梁某某,并故意推倒民警方某某。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均判处拘役四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检察官助理:陈冰梅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铁棍1根,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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