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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妨害公务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4月11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月5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4月11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月5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时许,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协警郑某某、林某某到城厢区**街道**KTV**包厢处理一起警情。经查,被告人吴某甲酒后打坏**KTV包厢的玻璃桌后拒绝赔偿。民警李某某现场调解不成后,传唤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遭到拒绝,遂进行强制传唤。期间,被告人吴某乙强行阻拦民警李某某、协警郑某某带走被告人吴某甲,致李某某摔倒受伤;后被告人吴某甲又阻止民警带走被告人吴某乙并试图遮挡、抢夺执法记录仪,致被告人吴某乙躲进卫生间并反锁。之后,协警林某某从楼下警车拿手铐回来,民警李某某等三人再次控制被告人吴某甲时遭到其强烈反抗,致协警林某某手部被划伤、协警郑某某的执法记录仪被拉掉无法拍摄。被告人吴某甲被控制后,被告人吴某乙主动从卫生间出来。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林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晋雄

检察官助理:胡晓楠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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