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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49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627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科技园内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程正,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乙(别名/绰号,文仔),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现住址东莞市**镇中心小学附近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恩平市**村民委员会**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因患严重疾病,同年1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与其朋友张某甲、张某乙去到东莞市**镇**村**市场,张某甲见该处附近有一名女子站在路边便上前与该女子搭讪,后双方发生口角,该女子随即打电话叫其他人过来。张某甲意识到对方可能是叫人过来殴打他们的,于是便把与该女子吵架一事告诉王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称“她要是骂你,你就打她”,张某甲又称该女子身边有人,王某某便提议去买刀防身。后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便去附近的美益百货店买了一把水果刀、两把菜刀,其中王某某携带水果刀,张某甲、张某乙携带菜刀。买刀后,王某某便要去找回该女子理论,此时被告人吴某甲等人拦住并殴打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见状便上前劝架。但王某某、张某甲很快便被吴某甲等人打倒在地上,张某乙又上前护着其二人。此时,**公安分局巡警队员赶到现场制止打架一事,但吴某甲一方陆续有同伙成员(另案处理)到场,吴某甲拒不接受劝阻,仍然继续对已经倒地的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殴打,而被告人吴某乙在未知事件缘由的情况下又来到打架现场对倒地的王某某进行殴打,由于参与殴打的人员众多,附近亦有很多的围观群众,现场秩序较为混乱,巡警队员未能有效控制现场,随着公安增援人数增加后,场面才得以控制。后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张某甲的损伤未达轻微伤、张某乙体表未见明显损伤。

张某乙于2019年10月27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进行侦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于2019年10月28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无视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被告人吴某乙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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