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吴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伙同吴某丙(另案处理)、某某甲(另案处理)、吴某丁(另案处理)等人驾车经过平南县平南镇车站新街国丽公寓时,见到一辆奔驰越野车上的男子是之前殴打吴某甲、某某甲、吴某丙的卢某某、江某某后,被告人吴某甲即驾车掉头回到奔驰越野车后面停车下来,被告人吴某甲手持砍刀对越野车上的卢某某、江某某进行拍打,被告人吴某乙与吴某丙、吴某丁从小车内拿出铁管对卢某某、江某某进行欧打,造成卢某某、江某某二人轻微伤,奔驰越野车的尾灯被打烂。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砍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受伤照片、医院诊治报告单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吴某丙、吴某丁、陈某某、某某甲、某某丙等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江某某陈述;5.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甲、吴某乙等人持铁水管、砍刀等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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