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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吴某甲(苗依多金,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4********,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曾用名吴天秀,苗名天生秀),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9********,苗族,初中文化,建筑**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5日至6月5日、自2020年6月30日至7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5日、自2020年8月28日至9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贵州省凯里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凯里市2018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在凯里市**镇**村一水源点建立饮水工程为岩庄村村民提供饮用水,而湾水镇**村**组村民认为该水源点自古以来都是该村组拥有并使用,将水分给岩庄村无法保障**村**组村民的生产生活用水。2019年10月份,**村**组村民对上述在建设中的饮水工程设施进行了打砸,随后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到**村**组**村饮水工程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同年12月15日**村**组村民再次打砸饮水工程设施,相关职能部门又到**村**组组织村民召开会议,就岩庄村饮水工程进行宣传教育,被告人吴某乙等人参加了该会议。同年12月16日村民又实施打砸,贵州省凯里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人员报警。2020年8月25日,经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凯里市**镇**村饮水工程至2019年12月16日被村民损坏的设施价值12894元。

2019年12月16日晚,凯里市**镇**村**组二三十名村民进行了开会,被告人吴某甲在会上以村民代表的身份发言叫村民次日再去打砸、被告人吴某乙在会上积极附和并主动承担制作横幅用于次日的破坏活动2019年12月17日早上,吴某乙等人在凯里市区制作横幅后将横幅拿回凯里市**镇**村**组。同日13时许,吴某甲、吴某乙与村民二三十人在洪溪村的大树脚集合,按照16日晚开会内容,再次到**镇**村饮水工程施工点拉横幅、破坏工程施工设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饮工程宣传教育工作图片及会议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等34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纠集多名村民公然毁坏在建设中的饮水工程项目设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玲琳

                                               检察官助理李燕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吴某甲的联系电话:1984036****;被告人吴某乙的联系电话:15085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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