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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8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被告人吴某乙位于茂南区**镇**村**村的家中做庄设赌,支付场地费80元给吴某乙,然后以“推翻摊”方式供参赌人员孔某某、何某某等人赌博,赌注由5元到200元不等。2020年7月9日17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民警根据线索现场查获参赌人员孔某某、何某某、吴某戊、吴某己、曾某某、黎某某、梁某某、潘某某、朱某某、吴某庚、蔡某某共13人,查扣赌具纽扣一堆、木棍一条、瓷杯一个及遗留在现场的赌资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坐庄赔杀,抽头渔利;吴某乙无视国法,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开设赌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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