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200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巷**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2000********,汉族,**学院在校学生,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路**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30日经我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吴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以每张人民币500-800元不等的价格,在鲤城区繁荣路283号“一家小店”饮料店,分别向康某某、黄某甲、吴某丙、许某某及吴某丁收购了该五人各自名下的银行卡共计12张及相关联的电话卡、U盾等,并将其中11张银行卡及相关联的电话卡、U盾出售给“肥啊”(在逃,另案处理),1张出售给被告人吴某乙。被告人吴某乙与被告人吴某甲商定以500元价格收购1张银行卡及相关电话卡、U盾等物,并将收购来的1张银行卡、U盾、电话卡及相关密码等信息提供给黄某乙(另案处理)。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被告人吴某乙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萍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副本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