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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故意伤害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大海”,男,197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房, 因本案于201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家杰”,男,196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因村中修路纠纷,二人遂持刀窜至廉江市青平镇木棉树村林家海店铺处,与被害人吴某丙等人发生冲突,并在冲突过程中将被害人吴某丙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七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二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廉清

2019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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