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8〕59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社**村**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村**栋**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社**村**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新村**栋**房。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3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另案处理)从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岸入关后,途经口岸前的人行天桥时,与被害人李某聪、陈某智等人发生口角。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和吴某丙走到皇岗口岸出租车上车处准备乘坐出租车时,被害人李某聪、陈某智追上,李某聪用脚踹吴某甲的头部,后吴某丙、吴某乙下车加入吴某甲与李某聪、陈某智、许某豪进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乙用玻璃瓶、玻璃碎片等殴打对方,造成被害人李某聪额头被划伤、被害人陈某智脖子右侧被划伤,脖子左侧动脉破裂。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聪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陈某智所受损伤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病例资料等;2.证人许某豪、宋某飞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智、李某聪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韵芮
2018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在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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