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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故意伤害罪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住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住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家位于澄海区**隆都镇**村**巷**号,与吴某丁家相隔一条通巷。2019年12月12日下午,吴某甲的父母吴某乙、吴某戊因担心被害人吴某丁、陈某某夫妇正在翻建房屋的窗户对着其家门,与吴某丁、陈某某夫妇就该问题现场交涉,双方因此产生口角,吴某乙与吴某丁互相推搡。吴某甲上前推搡吴某丁,双方互相扭打,被在场群众吴某己等人劝开。后双方继续争吵,吴某乙、吴某戊与吴某甲一起围攻殴打吴某丁。陈某某见状上前帮忙伟揪住吴某甲陈某某见状上前帮忙吴某丁揪住吴某甲,吴某戊上前揪住陈某某互相扭打倒地,吴某乙又踢打陈某某。后双方被群众劝架拉开。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检鉴定:吴某丁腰3-4右侧横突骨折损伤、右腕部至右掌背,属轻伤二级;陈某某右踝关节挫伤,属轻微伤;吴某乙外伤致鼻出血,属轻微伤;吴某戊、吴某甲受检时所诉损伤部位未检见损伤体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戊、吴某庚、吴某己的证言;

2.被害人吴某丁、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

4.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伤检意见;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益庆

检察官助理:吴敏

2020年4月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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