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街**号**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0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巷**号**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7月开始,被告人吴某甲所在的珠海市金湾区**养殖公司从他人处转包珠海市金湾区**镇**村海面滩涂。2013年5月,吴某甲和章某某约定由章某某在其承包的**村海面抽取泥沙,运送到章某某承接的**产业园**湾南用地平整工程,并约定章某某向吴某甲支付青苗补偿费。之后章某某组织船只在吴某甲的海域抽取泥沙,但因未取得取沙合法手续被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叫停。
被害人何某某2013年9月19日与伍某甲签订合同,由何某某在伍某甲在珠海市金湾区**镇**村海面的养殖围内进行清淤,淤泥由何某某自行处理。何某某遂和章某某所在的深圳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签订合同,由何某某将清淤的泥土吹填到章某某承接工程的**产业园**湾南用地平整工程。被告人吴某甲得知该情况后,以章某某雇请何某某在其海面抽取泥沙、需要缴纳青苗补偿费为由,指使吴某乙等人到何某某清淤现场进行威胁、阻挠何某某组织的船只施工,向何某某索要管理费。何某某为了能够顺利施工,被迫向吴某甲支付人民币4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会计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丙、伍某甲、伍某乙、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红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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