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村**组。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经共谋后,由被告人吴某甲负责盗窃电动车,被告人吴某乙负责将窃得的电动车予以销赃。
1.2018年5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成都市新都区川音小区1巷146号消防通道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宇锋”牌电动车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吴某甲将该电动三轮车交给被告人吴某乙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三轮车价值2633元。
2.2018年6月25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金鹏路18号3栋10号楼楼梯口处,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奇蕾”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盗走。后被告人吴某甲电话联系吴某乙销赃事宜,并将窃得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骑行至德阳市广汉市南昌路“城南摩托车修理部”处准备卸下定位器,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电动二轮车价值3300元。当日15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宝光大道一家无名茶铺内将被告人吴某乙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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