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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363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坊**组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2时左右,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驾乘长安牌小货车行至肥东县**镇**路**路交口东北角,见路边停放多辆哈啰助力共享单车,遂将其中一辆单车放小货车,运到肥东县**镇**道林家旁边的空房内藏匿。该车价值人民币24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所盗车辆照片;2.相关书证;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广林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居住在其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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