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园**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园**栋**室。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5日退回赤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至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父子二人驾驶悬挂牌鄂L****8五菱面包车(实际车牌为鄂K****9)在湖北省赤壁市、湖南省临湘市境内,由吴某乙用毒针射杀狗,吴某甲将狗拖至车上的方式盗窃狗15次。
1.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北省赤壁市**镇**湖**组,将龙某某家两只黑色土狗盗走;
2.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北省赤壁市**镇**村,将甘某某两只狗盗走;
3.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北省赤壁市**镇**村六组、将曹某某家一只灰色土狗盗走;
4.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北省赤壁市**村委会门前,将黄某某家一只黄色狼狗用毒针射杀,被人发现后逃走;
5.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北省赤壁市**镇**路口,将该路口一只狗盗走;
6.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北省赤壁市**镇**村,将吴某丙家一只黑色土狗盗走;
7.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将路边一只狗盗走;
8.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北省赤壁市**镇**街道,将杨某某家一只黄色母狗盗走;
9.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北省赤壁市**镇**山,将路边三只土狗盗走;
10.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将路边一只黑色公狗盗走;
11.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南省临湘市**镇**村,将路边三只土狗盗走;
12.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南省临湘市**镇**村**苗圃,将路边一只土狗盗走;
13.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南省临湘市黄盖湖镇天鹅村堤上,将路边三只土狗盗走;
14.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将李某某家一只土狗盗走;
15.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车窜至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将孙某某家二只土狗盗走;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被赤壁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在其车厢内查获死狗十八只。经鉴定,十八只狗价值人民币112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车轨迹、退赃登记表、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甘某某、孙某某、但社平、杨某某、吴某丙、黄某某、龙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收款笔录、指认笔录及相片;5.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均羁押在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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