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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等五人聚众斗殴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白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某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绰号某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丁(绰号某某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戊(绰号某某丁),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乙吴某丁吴某戊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 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初,平南县思旺镇某某村某某屯周姓村民在思旺镇某某村某某屯路口修建候车亭,与某某村某某屯吴姓村民发生纠纷。2020年2月15日13时许,因修建候车亭一事,吴姓村民与周姓村民双方聚集在某某屯路口准备打架。后周某甲报警,平南县公安局思旺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处理,经民警和村干部的劝说,双方村民撤离现场。2020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持铁锹到某某屯路口撬开周姓村民修建候车亭的砖头。周某甲发现后便上前制止某甲,双方便扭打起来。后某乙通过周氏微信群通知****。随后周姓村和吴姓村民陆续到来现场。村干部吴某超到场后劝阻双方,双方村民不停劝阻发生打斗。打斗结束后,被告人吴某丙来到现场就问吴某甲是被谁打伤的?吴某甲用手指住周艺说是周某甲打他。之后吴某丙就与周某甲打起来,并引发双方十多个村民持木棍、竹棍等相互打斗起来。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乙吴某丁吴某戊等人拿木棍、竹棍与对方对打。在打斗过程中造成某丁身体受到轻伤二级;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丙身体受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打架使用的木棍、竹棍共7根;2、出警经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周某甲、某乙、吴某超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乙吴某丁吴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乙吴某丁吴某戊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乙吴某丁吴某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兆汉

检察官助理:覃建飞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碟1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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