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5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6日取保候审,2019年9月1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家装修房子,吴某甲的二伯吴某丁以装修时撤掉他家拦鸡的网子和掉砂浆在其地里,吴某丁便提起钢筋和刀子到吴某甲家房子后面甩石头打吴某甲家的房子阻止装修,并骂吴某甲家人,被告人吴某丙用胶管与被害人吴某丁对打,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将吴某丁手中的钢筋抢掉,之后三人对吴某丁拳打脚踢,在此过程中吴某丁腰部受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雪姣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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