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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等人故意伤害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户籍地:浦城县**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浦城县**镇**农场**号(户籍地:浦城县**镇**农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2********,汉族,初小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晋江市****路4****小区******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路**。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浦城县**路**号(户籍地:浦城县莲塘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4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甲(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0********,汉族,初小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浦城县**镇**路**号(户籍地:浦城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姚某某、谢某甲、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得知黄某乙在浦城**酒店KTV,欲找黄某乙说清两人因债务纠纷产生的矛盾,张某某、崔某乙(均另案处理)和陈某乙知悉后,便陪被告人吴某甲一同前往。在浦城**酒店KTV包厢内,黄某乙不顾他人劝和,先掌掴被告人吴某甲一巴掌,被告人吴某甲被打后即回击黄某乙一巴掌,在旁人拉劝过程中,黄某乙再次掌掴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甲亦再次回击。后黄某乙随即拿啤酒瓶扔向被告人吴某甲,却击中张某某的头部,后双方被劝开。尔后,被告人吴某甲和张某某、崔某乙、陈某乙走到浦城**酒店停车场入口欲离开时再次碰到黄某乙,黄某乙又上前辱骂并与被告人吴某甲发生争吵,张某某因之前被黄某乙用酒瓶砸中又见黄某乙说话难听,便趋前打了黄某乙两巴掌,并用旁边的停车牌砸黄某乙,黄某乙被打后,亦对张某某实施踢踹,双方被劝开后被告人吴某甲和张某某、崔某乙离开现场。黄某乙心有不甘便拉住陈某乙不让其离开并以此为筹码让被告人吴某甲返回给其个说法,同时又电话联系其男友谢某乙,告知自己被打一事,谢某乙闻听后,随即叫上廖某某、揭某乙、姜某某一起赶到浦城**酒店。10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得知陈某乙被黄某乙扣押即开车载崔某乙前往浦城县**音乐会所,接到被告人吴某乙后赶回浦城**酒店,张某某知悉后亦返回浦城**酒店。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刚到浦城**酒店就和谢某乙、黄某乙发生争执拉扯,被告人吴某乙见状便电话联系被告人姚某某让其到浦城**酒店,在旁的被告人谢某甲陪同被告人姚某某前往。在场的廖某某和姜某某将双方劝开并从中调和,期间,被告人崔某甲和黄某甲(另案处理)前往浦城**酒店泡澡,看到被告人吴某甲和崔某乙等人便上前了解情况。在廖某某和姜某某的调和下,被告人吴某甲等人上车准备离开,黄某乙、谢某乙见状又辱骂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崔某乙听到后率先下车冲上前欲殴打谢某乙但被他人拦住,被告人崔某甲随即上前用拳击打谢某乙头部,被告人吴某乙和崔某乙、黄某甲等人也冲上前对谢某乙拳打脚踢,被告人姚某某和谢某甲赶到现场见此情形,亦上前对谢某乙拳打脚踢,直至谢某乙逃至酒店大厅内的电梯口,被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劝住方才停止。案发后经浦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乙、谢某乙的损伤均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乙、谢某甲、崔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被告人吴某甲赔偿一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姚某某、崔某甲各赔偿五千元给被害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领条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邱某某、赖某某、姜某某、廖某某、揭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谢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姚某某、谢某甲、崔某甲,同案人张某某、崔某乙、黄某甲的供述;

5.浦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姚某某、谢某甲、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姚某某、谢某甲、崔某甲因琐事伤人,且致人轻伤,其五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乙、谢某甲、崔某甲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中,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吴某甲、姚某某、崔某甲对被害方进行部分赔偿,被告人姚某某、谢某甲有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方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姚某某、谢某甲、崔某甲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片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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