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街道**号,现住庆元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曾用名吴某丙,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5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街道**号,现住庆元县**街道**小区**栋**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丁,曾用名吴某戊,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武汉乐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吴某己与李某甲(均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利用武汉亿次方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乐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建立名为“捕鱼猎人”与“热血斗牛”、“万人炸金花”的游戏APP平台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招引代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等人在该平台以游戏币为筹码进行赌博,发展“银商”为玩家提供游戏币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交易,从中赚取差价。
2018年5、6月份至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为武汉乐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热血斗牛”网络赌博游戏平台担任银商,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70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4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吴某乙个人获利共计人民币24万元。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2018年7月至9月离职),被告人吴某丁明知“热血斗牛”APP是网络赌博游戏平台情况下,仍在武汉乐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热血斗牛”游戏的运营人员。期间,“热血斗牛”赌博平台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52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被告人吴某丁从中获取工资及年终奖金共计人民币8.4万余元。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丁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三名被告人均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其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被扣押手机、银行卡等财物;
2.书证: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单、芦某某电脑账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罗某某、陈某甲的证言及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丁及同案犯吴某己、李某甲、陈某乙、高某某、李某乙、冯某某、孙某某、芦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制作说明、电子账单及光盘贰张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系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丁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仍提供帮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熙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电话:159********)、吴某乙(电话:159********)、吴某丁(电话:18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附光盘贰张)。
3.被告人吴某甲主动上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4万元;被告人吴某乙主动上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吴某丁主动上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万元。上述三名被告人上交的非法所得及扣押款物目前均保管于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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