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吴某甲,绰号老黑,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大专文化,身份证号码:5201111987********,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阁路**号*单元*楼*号,现住:贵阳市花溪区某某镇某某村大寨二组,原某某村村主任。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3日经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8月26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花溪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01111975********,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大寨一组**号,现住同上,中共党员,原**村村支书。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因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8月26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花溪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丙,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201111983********,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大寨二组**号,现住同上,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8月26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花溪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丁,男,汉族,初中文化,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1111989********,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大寨一组**号,现住同上,**村五组组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8月26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戊,曾用名:吴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201111992********,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大寨一组**号,现住同上,贵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村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9年4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8月26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己,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201111975********,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大寨一组**号,现住同上,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8月26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花溪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庚,男,汉族,1975年**月**日生,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201111975********,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大寨一组**号,现住同上,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8月26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花溪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辛,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01111986********,户籍所在地: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大寨二组**号,现住同上,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3日经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8月26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壬,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201111985********,户籍所在地: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大寨二组**号,现住同上,农民。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9年4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花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因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于2019年8月26日对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吴某辛、吴某壬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故意伤害罪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月4日、2020年2月18日至3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0日至12月4日、自2020年2月5日至2月19日、自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己涉嫌贪污罪一案由花溪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7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吴某辛、吴某壬均为**村人,系宗亲关系。2016年初,吴某甲获悉市域快铁项目通过某某村沿线将进行征地拆迁,遂拉拢村党支部书记吴某乙、村委会主任吴某乙共同修建违法建筑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谋取巨额非法利益,取得吴某乙信任和感谢使其萌生与吴某甲在某某村共搭班子的想法。随后吴某甲在吴某乙劝说下参选村主任并利用吴姓系当地大姓多为宗亲关系的优势顺利于2016年11月份当选。被告人吴某甲当选村主任后,吴某乙向其提出可以向某某村辖区内的企业索要协调赞助费,并商定私设“小金库”以便于资金管理、使用。被告人吴某甲遂利用村主任身份,纠集村支书吴某乙、小组长吴某丁以及吴某丙、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吴某辛、吴某壬等同宗族村民,以在贵阳市花溪区某某镇某某村范围内施工的工程单位为目标,以“不支持某某村建设就不帮助协调工程在本村施工相关事宜、不同意某某村要求就无法正常施工”等言语相要挟,以及采取随意堵断施工便道的方式,向承建工程建设项目的企业、个人强行索要“赞助费”“协调费”;“以为村、支两委谋福利”为由,强行以“村委会”名义入股砂厂;“以占地补偿不到位、要求运输款一次性结清”为借口,对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多次实施挡工堵路,干扰施工。先后在某某村范围内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12起,非法获利150余万元,并借成立车队、合作社、**有限公司的时机,将组织成员安排担任管理职务或者进入合作社,逐渐形成被告人吴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吴某辛、吴某壬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和“各项经济收入统一纳入小金库、经济收入由吴某甲统一支配、各项事务由吴某甲统一安排指挥”等约定俗成的组织规约。通过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攫取的经济利益,除吴某甲个人获取挥霍外,部分以“辛苦费”以及入股分红的方式分配给组织成员,以安抚组织成员维系组织的稳定;部分以“慰问金”以及入股分红的方式发放给村、支两委成员,以及给村民发放福利,笼络人心,使该犯罪组织活动得到村、支两委的支持,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奠定基础,在村域范围内得以持续进行。
被告人吴某甲以经济利益为诱饵拉拢村、支两委成员,在某某村确立了领导地位和绝对权威,诱使基层组织人员特别是党的基层组织书记放弃职守从而得以操纵把持基层组织,致使基层组织异化变质,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侵蚀了基层政权的稳定。该犯罪组织盘踞于花溪区某某村,打着“为村集体经济谋发展、为村支两委、合作社人员谋福利”的幌子,迷惑群众,对外宣称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某某村发展建设,实则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财产,维护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对某某村区域内施工企业形成了极大的心理强制,干扰、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致使中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个人不能正常生产工作,扰乱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6年底,时任**村支书的被告人吴某乙与新当选村主任的被告人吴某甲合谋,向进驻本村的施工单位索要“赞助费”、“协调费”并违规设立“小金库”方便资金管理和使用。中铁**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贵阳枢纽联络线站前3标桥涵工程在花溪区**村进场施工。被告人吴某甲在吴某乙的支持下以资助修建村委会办公大楼为由,公然向中铁**索要400方混泥土及20吨钢筋材料。经多次“协商”,2017年6月中铁**迫于不答应工程无法顺利按期完工的压力,被迫同意以支付“赞助费”16万元。吴某甲安排被告人吴某丁、吴某庚负责走账,2017年8月24日中铁**以土地征收款形式向被告人吴某庚账户上打款159996.66元。
2.2018年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中铁**施工项目,准备到**村进行施工。被告人吴某甲以资助修建村委会办公楼为由,向该公司负责人严某某索要500方混凝土材料,同时以不同意其要求就无法在**村正常施工相要挟,后严某某被迫支付20万元给吴某甲。
3.2018年6月,被告人吴某甲在被告人吴某乙的支持下,以资助修建**村文化广场为由,向中铁**施工方索要1500方混凝土。中铁**以施工中混凝土定量安排无法提供进行拒绝。吴某甲又多次向中铁**索要“赞助费”50万元,并威胁“不给赞助费以后的事情不好协调”。7月22日,吴某甲指使被告人吴某丙驾驶车牌号为贵A816**大巴车停放在中铁**某某2号桥施工便道处,公然进行挡工长达7天,中铁**被迫同意向该犯罪组织支付“赞助费”30万元。吴某甲安排被告人吴某丁负责后期走账,2018年9月-10月期间,中铁**先后向吴某丁提供的被告人吴某己、吴某戊等人账户上以林木征收款形式打款共计30万元。经贵州**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贵阳市花溪区中铁**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28日被挡工阻路发生机械设备类停工损失为5.04万元。
4.2018年7月,中铁**施工过程中挖到**村三座无主坟。被告人吴某甲获悉此事后指使被告人吴某辛冒认无主坟,向中铁**索要赔偿款,并于7月28日将一辆面包车停放在中铁**项目部下车田2号桥施工便道处堵路,被告人吴某乙到现场参与所谓“协调”。因施工便道被堵断长达7天严重影响工期,中铁**被迫赔付10.0998万元。贵州诚**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中铁**西南环线工程一部分2018.7.28-2018.8.3被挡工堵路发生机械类设备停工损失为8.97万元。
5.2018年10月30日,中铁**一辆潜孔钻车辆从施工便道旁绕行路过**村香老田一空地处。被告人吴某己以该路段属其私人所有为由,伙同被告人吴某庚使用车辆阻挡潜孔钻车,公然向对方索要钱财。中铁**通过严某某找吴某甲协调解决,后中铁**被迫按照吴某甲提出要求,向吴某己、吴某庚支付1000元及两条和天下香烟。贵州省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核价明细表证实,和天下白沙零售价格为1000元/条。
6.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吴某壬发现中铁**的搅拌车将水泥撒到田土里,遂将此事向吴某甲汇报。被告人吴某甲指使吴某壬安排车辆阻挡搅拌车,以中铁**施工不文明为由索要香烟,中铁**被迫购买三条大重九香烟交给到达现场负责协调此事的被告人吴某丁。贵州省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核价明细表证实:云烟(大重九)零售价格1000元/条。
(二)强迫交易罪
1.2016年4月8日,被告人吴某己以其从贵阳市花溪区某某**荻村流转的原某某**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弃渣场约28亩土地,与吴某某、何某某约定合作开发,同年12月30日三人与潘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在该地块上投资合作建设砂厂。经营期间股份占比变更为吴某己占股30%,吴某某占股30%,潘某某30%,何某某10%。
2017年吴某某(已判决)以土地被占用未解决清楚为由与砂场发生纠纷,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唆使吴某某、吴某某(二人已判决)于2017年11月驾驶货车将砂场大门堵住,致使砂场无法正常经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借机组织进行协调处理,并决定在村委会中筹集90万元,强行入股砂场生产经营。因砂厂被堵无法经营,砂场股东吴某某等人被迫同意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入股要求,2017年11月15日,由吴某某与吴某己、吴某丁、潘某某订股份转让协议,以吴某某名义出资90万元购买沙场股东45%的股份,同时要求砂场承包商汪某某将打砂给股东的提成从每方5元涨到每方16元,每季度向村委会支付3万元租金,并以不同意就换人承包砂场威胁汪某某,致使汪某某被迫同意吴某甲等人要求。吴某甲安排被告人吴某丁负责收取砂厂提成分红。经贵州**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丁、吴某辛等14人入股砂厂收取红利金额为46.17万元。
2.2018年9月,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等人组建的**村运输队承接了中铁**运输弃土项目。为了缩短运输距离攫取到更多经济利益,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决定将弃土渣石拖运到砂场并作为原材料变卖,因弃土渣石品质较差,砂场承包商汪某某不愿意收购,吴某甲指使被告人吴某己对汪某某以不同意收购车队运来的渣石就不让其承包经营砂场相要挟,不准汪某某向他人购买打砂原材料,并要求汪某某以4元每吨的价格收购**村运输队承运的弃土渣石。吴某甲安排被告人吴某戊、吴某丙负责弃土、渣石方量统计、平整堆放及渣石款结算。2018年12月被告人吴某甲将强卖的弃土渣石款和承运渣土缩短运输里程获得的差价分配给组织成员和村、支两委成员等砂场参股人员,其中被告人吴某乙分得10万元,吴某己6万元,吴某丙4万元,吴某戊4万元,吴某丁2万元,吴某辛3万元。经贵州**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8年9月到2019年11月吴某甲等人强迫出售渣石致使砂厂承包商汪某某支付渣石款25万元。
(三)寻衅滋事罪
1.2018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因向中铁**索要林木砍伐款被拒,指使被告人吴某丙驾驶大巴车停放在某某路至某某2号桥路施工便道,堵工半天。
2.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因不满某某村车队在某某村范围内承运渣土,指使被告人吴某丙以自家土地被中铁**施工占用未处理好为由堵路,后吴某丙驾驶银色夏利(贵A58***)在中铁**某某潭大道的工地施工便道处堵工6天。期间,中铁**施工人员报警,被告人吴某甲安排吴某辛到现场,以村委会正在处理此问题帮助吴某丙解围。经贵州**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8年12月19日-12月24日堵工造成损失共计15.64万元。
3.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因中铁**拒绝其提高运输单价的要求,指使被告人吴某丙以运输款未结账为由堵施工便道,后吴某丙驾驶红色面包车(贵A9A***)停放在中铁**位于某某坡的施工便道处堵工6天。经贵州**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8年3月15日-3月20日堵工造成损失共计15.08万元。
(四)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2018年底,被告人吴某甲组织村民共同出资成立花溪****农业有限公司并在**村长坡组违规私建产业结构管理用房。2019年3月8日,该违章建筑被某某新城城管分局的工作人员发现并要求提供相关建房证明。被告人吴某甲指使被告人吴某戊、吴某壬、吴某丙、吴某己伪造“贵州贵安新区**苗族布依族乡人民政府”、“贵阳市花溪区**乡**村民委员会”的印章,出具该违章建筑属**村的虚假证明交至负责管辖**村区域内违章建筑的某某新城城管分局和贵阳市花溪区某某镇村建中心以避免违章建筑被拆除。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担心造假事情暴露又与吴某乙合谋,重新制作一份证明到**村加盖真印章后调换之前上交的假证明。后吴某乙找到花溪区**镇村建中心主任刘某某,将盖有假印章的虚假房屋证明调换并销毁。
(五)违法事实
2018年4月19日在**村村委办公楼,花溪快铁指挥部、政府工作人员组织中铁**项目部、某某村及部分村民开会协调解决因施工车辆占道引起的村民堵工矛盾,被告人吴某甲当众辱骂项目部副经理李某某,并对其进行暴力殴打致其鼻骨骨折。
二.其他犯罪
1.2016年初,被告人吴某甲得知某某镇**村香老田的土地将被征收后,与被告人吴某乙、吴某某(另案处理)、吴某己、吴某丁(另案处理)共谋出资在该处修建违法建筑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随后五人在**村某某路香老田处修建面积为1530.9平方米的两栋砖混结构房屋。
2016年10月,时任某某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邱某某(另案处理)在参与相关单位到某某镇*村察看贵阳市域快速铁路建设工程(某某段)现场时,发现被告人吴某甲在此处修建的违建房旁边还有空地,遂起意在该空地修建违法建筑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后在被告人吴某甲的帮助下,邱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邱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出资在某某镇**村某某路香老田空地处又修建面积为486.51平方米的一栋砖混结构房屋。
2016年11月吴某甲当选**村村委会主任后,同年12月至2017年7月协助花溪区某某镇政府从事贵阳市域快速铁路建设工程(某某段)房屋征收工作中,利用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村级确权的职务便利,通过出具虚假建房证明,在该房屋确权表上签字确权并加盖村委会印章,购买户头顶户的方式,对上述两处违法修建的房屋确权,先后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4181972.42元、1329033.42元,所得钱款上述人员按出资比例进行分赃。
案发后,邱某某、邱某乙、何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吴某某6人退缴赃款共计157万元。
2.2018年10月12日,合肥**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水泥罐车行驶至**村施工便道。被告人吴某庚以该车辆的泥土掉落在土地里为由,以驾车阻挡罐车离开的方式,强行向罐车驾驶员巴某某索要现金2万元。罐车被堵两天后,驾驶员巴某某被迫向吴某庚微信支付人民币5000元。
3.2018年1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庚伙同田某某、杨某某、卞某某(三人另案处理)驾驶双桥车运输渣石,途中行至贵阳市花溪区某某镇**村某某潭车站项目工地时,因道路堵塞影响车辆正常通行。被告人吴某庚便与中铁**负责疏导交通的管理员吴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吴某庚伙同田某某、杨某某、卞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将吴某某殴打致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腰3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4.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某己以陈某某驾驶的吊车未经其同意经过**村“香老田”处其土地为由,将该车拦截下来,强行向陈某某索要“过路费”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分包合同、贵州省贵阳市烟草专卖局卷烟价格明细、微信截图、立功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卫某某、吴某某、杨某某、邱某某、刘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唐某某、余某某、罗某、汪某某、严某某、巴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吴某辛、吴某壬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文书检验鉴定书、审计鉴定;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中铁**提供的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言语要挟、挡工堵路等手段,有组织地通过威胁、恐吓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5511005.8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以及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并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4181972.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以及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丙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丙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丁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戊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并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款4181972.4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寻衅滋事罪以及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己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敲诈勒索犯罪,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庚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敲诈勒索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辛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某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敲诈勒索、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壬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勇
检察员:王丽娜
2020年 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分别羁押于花溪区看守所、贵阳市第一、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7册。
3.本案扣押涉案财物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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