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房,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2日被逮捕,于2019年6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房,住户籍地,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敏、张瑞强、李子丹的分别见证下与三名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至2013年期间,吴某戊在**钢铁厂承包土方工程,与吴某己合作施工,吴某己指派被告人吴某丙参与管理工程并负责结算分配利润,因工程利润结算事宜吴某丙与吴某戊发生纠纷。2014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吴某丙和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驾乘一辆小轿车到**钢铁厂**原料大棚工地时,看到吴某戊在工地干活,随即吴某丙、吴某乙从车内持钢管下车追打吴某戊,吴某甲也紧跟下车随同吴某丙、吴某乙追赶吴某戊,吴某丙、吴某乙持钢管殴打吴某戊的头部、腹部、双手、双脚等身体部位,殴打持续约十分钟后,吴某乙,吴某丙、吴某甲等三人驾乘小轿车逃离现场。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见被害人吴某戊被钝器殴打致使体表挫伤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9.2%,其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甲到案后,吴某甲的家属赔偿吴某戊医药费等费用5万元,吴某戊书面表示对吴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谅解书、收据、刑事判决书、收据等;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二、被告人吴某丙、吴某乙打伤吴某戊后,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和解。2019年3月13日19时许,吴某丙和吴某乙骑乘摩托车途经**镇**村人民公社串串火锅店门口路段时,遇上吴某戊。吴某乙指责吴某戊说:“你不想处理是不是?”(指吴某戊被打伤的赔偿事宜)吴某戊解释说:“我治疗花那么多钱,你赔那么少钱,我怎能接受?”继而双方发生挣扎,吴某乙和吴某丙持砖头殴打吴某戊。其间,吴某戊的弟弟吴某庚去到现场阻拦吴某乙和吴某丙殴打吴某戊,吴某乙持砖头殴打吴某庚,吴某丙也用拳脚殴打吴某庚。后聚集很多群众围观,吴某乙和吴某丙才骑乘摩托车离开现场。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戊的、吴某庚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吴某庚、吴某丁、陈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吴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丙因工程利润分配问题与吴某戊发生矛盾,而伙同吴某乙、吴某甲殴打吴某戊致轻伤,其三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丙、吴某乙因被害人吴某戊未接受赔偿和解,而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两人轻微伤,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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