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98********,汉族,中专文化,天津**饭店**,现住本市和平区**道**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97********,汉族,中专文化,天津**饭店**,现住本市和平区**道**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98********,汉族,中专文化,天津**饭店**,现住本市和平区**道**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95********,汉族,中专文化,天津**饭店**,现住本市和平区**道**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99********,汉族,高中文化,天津**饭店**,现住本市和平区**道**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邵某甲、赵某甲、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因被害人张某某骚扰其女友邵某乙而与被害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随即,被告人吴某甲纠集被告人吴某乙、何某某、邵某甲、赵某甲,前往双方约定的地点本市和平**道**号楼。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何某某、邵某甲、赵某甲在该楼门附近共同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眼部挫伤,左手食指末节1.4cm伤口,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何某某、邵某甲、赵某甲。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邵某甲、赵某甲于2019年6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何某某于同年6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何某某、邵某甲、赵某甲已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2、证人邵某乙、陈某某、赵某乙的证言;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
4、辨认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5、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录像资料;
7、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何某某、邵某甲、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何某某、邵某甲、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何某某、邵某甲、赵某甲纠集他人或积极参与斗殴,致被害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何某某、邵某甲、赵某甲系共同犯罪,均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何某某、邵某甲、赵某甲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均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王波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何某某、邵某甲、赵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甲联系电话:1816475****、被告人吴某乙联系电话:1552257****、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65212****、被告人邵某甲联系电话:1581765****、被告人赵某甲联系电话:1512214****。
2、侦查卷三册(附光盘三张)、补充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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