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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等诈骗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公诉刑诉〔2019〕385号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15年6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龙岩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2011年11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2014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半个月,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甲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以虚构办理贷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吴某甲负责取款并收取12%的好处费,其余诈骗所得由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平分。被告人吴某丙冒充“有易贷”等贷款机构的客服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询问被害人是否有贷款意向,并让有贷款意向的被害人添加被告人吴某乙的QQ,继而由被告人吴某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要贷款必须先缴纳保证金或者先制作银行转账流水等错误认识,从而按照被告人吴某乙的要求一次或者多次向其指定的吴某甲、吴某丁(未到案)、曾某某(未到案)、张某某(未到案)、陈某甲(未到案)等银行账户转账。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甲共计骗得徐某某、陈某乙、钱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刘某甲、郑某某等被害人人民币25万余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材料、银行流水、酒店住宿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刘某乙、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某乙、钱某某、王某某、雷某某、刘某甲、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继民

     2019年12月13  

1.被告人吴某乙、吴某丙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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