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96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经预谋,驾驶摩托车来到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数码园北区,分别在**百货楼梯间和**厂对面**公寓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轻便牌太子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0.08元),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豪爵牌HJ125-8E型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2.13元人民币)。
当天,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员在三人租住的出租屋楼梯间缴获上述赃物。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摩托车两辆,共价值人民币3942.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吴某乙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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