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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等4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2********,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现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因涉嫌盗窃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72********,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现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5********,苗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现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街**号**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保靖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涉嫌盗窃罪;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何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的一天,吴某甲和吴某乙因家里缺钱,互相邀约准备盗窃,后吴某甲又联系吴某丙三人商定盗窃挖机主板和显示屏。2020年4月3日白天,吴某甲和吴某丁驾车到凤凰县碧桂园工地和吉首市乾州高铁站工地上踩点。当晚6点,两人在凤凰县**吴某乙汇合,由吴某乙去路边店里买了一包手套和一把剪刀后,三人便开车前往凤凰县碧桂园工地。当晚11点,吴某甲和吴某乙在工地上盗取了胡某甲的6成新卡特牌336型挖机电脑主板一块后,便打电话叫吴某甲赶来接应其二人离开。从凤凰县碧桂园工地出来后,三人商议把吉首乾州高铁站工地的挖机主板一起偷了,吴某丙就说所有卡特牌的挖机一把钥匙通用,再偷就要借卡特挖机钥匙。4月4日凌晨2点,吴某甲、吴某乙和吴某丙驾车到三拱桥街上卫生院门口取得了石某某答应吴某丙借出的卡特牌挖机钥匙一把。借得挖机钥匙后,吴某甲、吴某乙和吴某丙三人驾车到吉首市乾州双塘高铁站工地,吴某丙把吴某甲和吴某乙送到工地上一台8成新卡特牌349型挖机旁后便驾车离开了。吴某甲、吴某乙拿着借来的钥匙直接打开了这台卡特牌349型号,用半个小时将挖机的主板拆了下来,接着吴某甲又拿着钥匙和吴某乙走向旁边的一台卡特牌349型号挖机,大概用了10多分钟就拆得电脑主板。凌晨3点左右,三人开车返回时发现两台卡特挖机停在路边。然后吴某丙将吴某乙、吴某甲放下车后驾车离开,两人用同样的方法偷得一台卡特牌349型号挖机电脑主板和一台卡特牌345型号电脑主板。后吴某甲打电话叫吴某丙开车来接,三人驾车回到凤凰县三拱桥。2020年4月6日,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将偷来的6块主板卖给了广州市天河区的何某某,得款22000元,除去费用三人各分得6000余元。

2020年4月12日上午9点钟,吴某乙、吴某甲相互邀约后由吴某乙驾驶自己的黑色东风牌SUV越野车(湘******)到花垣县**附近及麻栗场踩点。当晚吴某甲和吴某乙在花垣城北边城***期工地盗窃田某某的卡特牌349型号挖掘机一块显示器和一块电脑主板。在花垣县城北龙洞派出所建筑工地盗窃滕某某的一台卡特牌320D型号挖机上的一个显示器。接着吴某乙和吴某甲又骑摩托车到花垣县麻栗场镇**出口左侧工地,将朱某某的两台卡特牌336D2型号的挖机上的显示器盗走,后吴某乙和吴某甲离开现场。

2020年4月15日下午5点钟,吴某乙打电话给吴某甲讲,凤凰县**坡有卡特挖机,邀约一起去偷。当天晚上9点多钟的时候,吴某乙驾驶黑色东风牌SUV越野(湘******)和吴某甲一起到**冲安置区。吴某乙和吴某甲将张某某的一台336型号卡特牌挖机上的显示器盗走。

2020年4月16日天晚上9点,三人相互邀约盗窃,吴某乙驾驶黑色东风牌SUV越野车,接到吴某甲和吴某丙。后由吴某丙开车直接向吉信方向开去,路上发现没有拿挖机钥匙,然后三人又驾车返回到**桥吴某甲家中取挖机钥匙。取得钥匙后三人开车到吉信。当天晚上11点到达凤凰县吉信**路口的天然气管道工地,吴某丙在路边上放下吴某甲和吴某乙后将车开走,然后吴某甲和吴某乙进入工地并发现赵某某的一台卡特牌320型号挖机,两人将赵某某挖机上的一块显示器和一块电脑主板盗走,后吴某甲给吴某丙打电话来接,随后三人驾车离开。

2020年4月18日,吴某丙驾驶自己的传祺SUV越野车和吴某乙、吴某甲一起去踩点。三人驾车先到古丈县转了一圈没看到卡特牌挖机,又驾车到永顺转了一圈也没发现卡特挖掘机,接着三人又到保靖县踩点,发现有卡特挖机。吴某甲和吴某乙在保靖下车,吴某丙将传祺车开到凤凰县**桥,然后换吴某乙的车来保靖接,吴某甲和吴某乙到现场附近的山上等到天黑,大概到了晚上八点多钟的时候,吴某甲和吴某乙动手去到白天踩点的挖机上去偷主板和显示器,在保靖县***工地将彭某乙的320GC挖机上的2块电脑主板和1块显示器盗走,后在***工地将彭某甲的349GC挖机上的1块显示器盗走,后在保靖县污水处理厂将王某某的320D挖机上的1块电脑主板和1块显示器盗走。吴某甲打电话给吴某丙,当天晚上十一点多钟,吴某丙驾驶吴某乙的湘******到保靖县**桥桥头,后三人驾车回到凤凰**桥。2020年4月20日吴某乙驾车将盗窃所得的12块电脑主板及显示器以48700元的价格卖给广州市天河区何某某,何某某当场付给吴某丙等三人21000元。余款准备以银行转账方式付给吴某丙等人(因案发未付)。保靖县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吴某乙家里依法搜查并扣押挖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4块。经保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挖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的总计价值为268290元。其中吴某丙三次参与盗窃金额189090元。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20950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手机微信记录照片;扣押吴某丙包裹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受害人具体发还的物品及金额;补充价格认定结论书;补充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彭某甲、吴某丁、石某某、叶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向某某、吴某戊、孙某某、胡某甲、吴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乙、王某某、滕某某、曾某某、朱某某、代某某、田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方某某、胡某乙、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及指认笔录:犯罪现场勘验笔录及吴某甲的指认现场笔录6、辨认与搜查笔录: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丙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的审讯视频光碟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何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系酌定从重处罚。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何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丙现均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街**号**室

2、案卷材料共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车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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