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2********,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6********,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平江县**镇**邮电局侧;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伙同李某某、“红姑”在平江县**镇吴某丙等农户家中以及**采石厂厂棚等地,利用三张扑克牌比大小(俗称“撑船”)的方式聚集艾某某、吴某丁、余某某等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聘请吴某戊负责“打水”。其中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共参与七场,经查实共抽头渔利八万余元。2020年4月12日晚,民警在平江县**镇**吴某丙家中查获该赌场,并现场扣押“水箱”,内有现金18200元。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于2020年6月9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戊、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均判处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案件情节、庭审情况、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等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烽
检察官助理:张瑛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讯问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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