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575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户。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GUCCI”、“GG”是注册商标,其商标注册人均为**股份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手提包等,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伙同“吴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巷**号**楼、**路**巷**号**楼及**路**巷**号**楼内,在未取得**股份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人民币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欲销售假冒“GUCCI”、“GG”注册商标的手袋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起获假冒“GUCCI”、“GG”牌手提包3616个等物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18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娜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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