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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3********,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1月25日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1月25日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在慈利县**镇**村境内通过设置电网的方式猎捕野猪一头,所捕获野猪经分割后,猪头现存放于吴某甲家中,其他肉块已出售。吴某乙分得人民币2100元,吴某甲分得人民币1050元。

2019年1月、10月,被告人吴某甲在自家屋后通过放置猎夹等方式捕获麂子2只、果子狸1只。所捕获动物经分割后部分肉块现存放于吴某甲家中。经慈利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鉴定:所查获野生动物证物小麂腿三只,重量为5.0千克;果子狸一只,重量为1.85千克;野猪头一个,重量为7.45千克。均为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检察官助理:卢莎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964****;

被告人吴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4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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