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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吴某乙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311993********,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村**组,务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6311973********,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镇**村**组,务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结伙在平阳县**乡**村山上,以电子诱捕及张网形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39只。经鉴定,其中 1只为斑头鸺鹠,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动物;其余38只为白眉鸫,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2019年11月19 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野生动物接收单、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严禁猎捕经营野生鸟类的通告(浙林护[2006]14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和禁用捕猎工具、方法的通告(平政[2017]128号);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鉴定意见: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赣百鉴[2019]林鉴字第**号);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甲、吴某乙结伙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具有如实供述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吴某乙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且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桂润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羁押在平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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