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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甲、周某甲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2198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路**府**幢**单元**室。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东县**街道**社区**居民组。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05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社区居委会**路**号**单元**户。被告人欧阳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欧阳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欧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20年5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欧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欧阳某某发现被害单位江苏三九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推出复古传奇点卡版手游后,遂批量注册账号,利用被告人欧阳某某编写的外挂软件自动在游戏中运行获取道具,后销售给其他玩家牟利。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发现被告人欧阳某某编写的外挂软件可绕过游戏密码直接登录游戏,二人遂合谋,指使被告人欧阳某某编写具有无密码登陆、遍历等功能的非法程序软件,并利用该非法程序软件绕过密码批量登录玩家的游戏账号,盗取账号上的“元宝”、“金条”等道具,后由被告人吴某甲通过互联网销售给其他玩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9109元。被告人吴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3309元,被告人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800元,被告人欧阳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司某某、孙某某、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欧阳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检查、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欧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采用非法技术手段,获取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欧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宁宇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路**府**幢**单元**室;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祁东县**街道**社区**居民组;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珠**社区居委会**路**号**单元**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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