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甲、季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吴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6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门**。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胡同**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2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被告人吴某甲、季某某参与民族资产解冻项目。2018年,涉案人吴某乙、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虚构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下设省分会、市分会,其中吴某乙任会长,李某某任副会长,于某某(另案处理)任天津市**发展基金会会长,吴某甲任宣传部长,并下设六个微信群,季某某任四群群主。在群内向会员宣扬一些所谓国家批准的扶贫投资项目,例如:“国务院扶贫”“一带一路”“大数据”等十几个项目,每个项目交纳小额的会费,宣称以后可能就有十几万至百万元的返还回报,欺骗被害人郝某某、葛某某、任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投资,共骗取报单费3300元。2017年8月16日至2019年4月8日季某某为于某某转账共计25000余元;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吴某甲为于某某转账共计5200余元。

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将吴某甲、季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录本;2.书证:转账记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葛某某、任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二被告人住处的搜查、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骗取公民私有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靳玉梅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北辰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东区虎丘路丰乐里*号楼*门***号,联系电话:1852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记录本壹个、移动硬盘壹个。

3.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