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8〕974号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街道**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4月17日止),并处罚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街道**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3月17日止),并处罚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某、吴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名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8月15日至9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8年8月3日至8月17日、自2018年10月14日至10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3日4时至6时许,被告人巫某某、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天心区**街道**小区,趁人熟睡之际,采用“钓鱼”方式多次在该小区盗窃他人现金、手机、加油卡、平板电脑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37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3月23日4时至6时许,被告人巫某某、吴某甲和吴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天心区**小区**栋**门**楼以“钓鱼”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龚某某1台红色VIVO X2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94元)和现金人民币1万元;在该小区**区**栋**单元**楼以“钓鱼”的方式盗得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家1台银灰色华为mate9手机(64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39元)、现金人民币300元以及1件黑色皮衣、6张面值50元的“油话”加油卡;在被害人王某某车内盗得1台金色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32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0元);在该小区**区**栋**门**楼以“钓鱼”的方式盗得被害人吴某丙1台黑色的华为荣耀9(128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57元)和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18年3月27日18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吴某甲、巫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吴某甲身上起获1片牌照为豫******的汽车钥匙和1片房门钥匙,从被告人吴某甲车上(牌照为豫******)起获被害人赵某某被盗的6张面值为人民币50元的“油话”加油卡,在被告人吴某甲、巫某某租住处的本市雨花区**路**号**房内起获1件黑色皮衣以及口罩、出租房钥匙、钓鱼竿、手电筒、尖嘴钳、自制铁钩、自制粘板、双面胶带等作案工具。
经鉴定,从被告人吴某甲、巫某某出租房内起获的黑色皮衣领口检出的DNA为本案被害人王某某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及部分赃物照片;2、书证: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视频侦查报告书、照片、收据、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吴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甲、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检验报告;7、搜查笔录;8、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某、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巫某某、吴某甲均系主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巫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利军
2018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巫某某、吴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6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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